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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雇雙方約定工資已內含加班費之效力 «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

雇主所營事業之工作非屬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,勞雇雙方約定:勞工每日工作時間為十二小時,每週週休一日等條件,在約定時間內工作均不再加給加班費,而上開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高於基本工資加計延時工資與假日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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